典型检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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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0-09-04 14:29:48  

导语:爱美是人的天性,被肥胖困扰,怎么办?很多人都会选择吃减肥药。网上的减肥药可谓五花八门,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买到假药,这不,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就办理了一起在网络平台销售冒牌减肥药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初,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有消费者反映,食用了从网络平台购买的“绿瘦”牌减肥保健食品后引起身体不适,怀疑该产品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研判分析线索后,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将该线索转入了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在办案过程中,公益诉讼办案组与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各司其责,紧密配合,最终查明了案件事实

2017年5月开始,无业人员余某锋利用网络购进假冒“绿瘦”、“美诺”牌减肥保健食品,并在宝网上利用店名为“123我的我我”的网店销售。案发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在住处缴获的一大批“减肥胶囊”、“绿瘦”思路雅牌靓丽胶囊、“美诺”纤维素胶囊、半成品胶囊减肥食品均为假冒产品,且均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酚酞等有毒有害物质,成分不合格。调取其销售记录并经司法鉴定,余龙锋在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间,在宝网销售的有毒有害假冒瘦身食品金额共计人民币161547.04元。

2016年3月份开始,李聪利用网络购进假冒“绿瘦”、“美诺”牌减肥保健食品,并在宝网上利用店名为“360减肥瘦身经营”的网店销售。期间,被害人梁2次在李志聪的宝网店购买了一款名叫“绿之瘦(美诺牌佳丽胶囊)”的减肥产品4盒,在服用过程中发生严重副作用,对被害人梁欣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后经专业机构鉴定,梁购买的产品违法添加了“大黄素”、“酚酞”等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2017年12月份起,李聪又与余锋合作,由李聪在宝网上销售由余龙锋提供的假冒“美诺”牌减肥保健食品至案发调取其销售记录并经司法鉴定,李聪在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间,在宝网销售的有毒有害假冒瘦身食品金额共计人民币216382.12元。

二、办案亮点:并行办理检察公益诉讼

在公益诉讼案件中,部分侵害公益的行为既需要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同时还可能牵涉到相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履职是否到位的问题。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应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及刑事公诉职责,三检合一,最大程度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2018年2月6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对相关线索反映的“绿瘦”减肥食品引起食用者身体不适一案进了立案审查,启动了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经过相关调查后,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向荔湾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对消费者反映的“绿瘦”减肥食品引起身体不适一案进行调查处理并加强保健品市场监管。收到我院检察建议后,荔湾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非常重视,制定了专门的调查方案,会同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绿瘦公司位于东莞市的产品仓库进行了突击飞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产品未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是合格产品,结合其他调查情况,初步判定网友反映的问题产品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针对此情况,办案检察官又协调荔湾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配合荔湾区公安分局,加强了对李志聪、余龙锋等不法份子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假冒“绿瘦”牌有毒有害减肥食品一案侦查。同时,荔湾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强化了对绿瘦公司的行政指导,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安全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聪、余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移送起诉后,2018年8月16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督促法定机关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就余龙锋、李志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起诉讼,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至2018年9月15日,没有相关法定机关和个人就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2018年9月26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就李聪、余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叛处二人刑责外,并判决余龙锋承担其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615470.4元,判决李志聪承担其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2163821.2元,并诉请判决二人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赔礼道歉。2018年10月29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双方就被告的主观故意、销售金额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2018年12月24日,荔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李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63821.2元;判处余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15470.4元;同时判处两被告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两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三、指导意义

检察官温馨提示:网络平台鱼龙混杂真假难辨,购物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尤其是在购买药物类等物品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查看网站上是否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在购买药品之前,最好登录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并仔细核对名称、批准文号以及生产企业等信息。一旦买到假药,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拨打12331进行举报,也可以带着购买的药品实物或证据到食品药品监督局向有关人员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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