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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19-09-10 09: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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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孩子,这一有千年历史的惯例,在当下,正在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法治话题。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近期,有一则新闻,引发关注。据中国青年网报道,《五莲二中关于杨某某体罚学生的处理决定》文件显示,因为用课本抽打了两名逃课的学生,山东日照五莲二中的班主任杨某某被学校停职一个月后,被纳入信用“黑名单”,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在新学期不再聘用该教师。

“五莲二中事件再次表明,划清实施教育惩戒权和体罚学生之间的界限,已经成为教学管理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教师法的议案,建议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

“我们要立法来保护教师的这份惩戒权,教育不是万能的,在通过足够的耐心说服教育后仍然不听话的孩子,学校教师就要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要不然任其发展下去,后果不堪设想。”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成武县第二中学高级教师许富华告诉记者,她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的如上建议,通过抖音传遍了大江南北。


 为何教育中需要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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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后排左一)到学校调研。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教师要么不敢批评,即使批评也不敢说重话;遇到因教师批评学生而产生的纠纷,学校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只要家长一闹,老师轻则被要求写检讨、扣工资,重则被调离岗位,甚至被开除。甚至出现老师要求迟到学生罚站,却被其任派出所副所长的家长带到派出所扣留7个小时的怪象。

“这些现象让学校的老师们不再敢举起‘戒尺’,因为风险实在太大。教师的职责不仅是教书,还要育人,但目前一些教师已经不敢再管教学生了。这说明学校教师教育惩戒权缺失,惩戒教育正在逐步弱化。”周洪宇对记者说。“从整体上看,我国教师大多数是不敢运用教育惩戒权的,存在不敢管、不想管、不能管的现象。当然也有极个别教师会滥用教育惩戒权,引起很坏的负面效应。”江苏省人大代表、淮阴工学院外国语学院院长左进对记者表示。

“在学校教育中,惩戒教育是不可或缺的教育形式,它通过对不良行为的责任追究和矫治矫正,让学生从中吸取教训,认识到作为学生必须遵守校纪校规以及班规,这样他们以后踏入社会才会知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也是不负责任的教育。”周洪宇表示,他提出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学校教育中教师教育惩戒权缺失的现状而提出的。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也是不负责任的教育,资深教师许富华代表持同一观点。她表示,面对不服管教、屡教屡犯的学生,以保护、赏识为主的教育方式明显已不适合,教师不敢使用惩戒权已成为一些顽劣学生的“保护套”,这类学生如果不给予一定程度的惩罚,放任自流,不仅是对学生本身不负责,更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教师一定的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左进举例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拿军队来说,只有军纪严明,军队才有战斗力,才能打胜仗。如何做到军纪严明?那就是军队的指挥官拥有一定的惩戒权。


教师惩戒孩子遇到了怎样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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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许富华(前排左二)记录学生们的意见建议。


教师惩戒权,我国法律法规是否已经有所涉及?

记者注意到,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也就是说,教师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

2017年3月20日,《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2019年4月12日,广东省司法厅在其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规定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总体来看,教育惩戒权已经写入中央文件,一些地方性立法有零零散散的规定,但由于国家法律并未对教育惩戒权给出明确规定,对于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意见尚未统一,教师们普通感到不敢用。“教师在惩戒学生的过程中,很容易遇到家长的抵制和不理解,出现‘校闹’,社会舆论又‘管中窥豹’,容易以偏概全。”许富华代表表示。

“当前法律缺乏关于教育惩戒权的明确规定,是导致‘不敢管、不愿管’现象与体罚两个问题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周洪宇表示,在法律中明确教育惩戒权,目的就是要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概念、边界、内容、形式,既要让教师敢于行使惩戒权,又要确保教育惩戒权不能被过度使用。“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赋予教师法律抓手,用法治‘防护衣’保障教师‘敢用’‘能用’惩戒权。”这也是许富华代表的呼吁。


如何细化规定让教师用好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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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代表左进(左二)倾听学生们的心声。


教育惩戒权,它的内涵是什么?如何在法中进行规定呢?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拥有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处罚,以避免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促进合范行为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权力,它是教师的职权之一。”周洪宇解释到,教育惩戒权应该包括以下几种具体的权力,应在法律中进行列举:批评权,即批评和制止学生不当的言行举止;隔离权,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隔离开来,以保护其他学生;没收权,没收手机、玩具、宠物等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个人物品(注意要在事后返还家长或学生本人);警告权,要求犯错误学生写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检讨书,以保证不再犯错;留校权,视情况要求犯错误学生放学后留校,反省自身错误;剥夺权,视情况取消犯错误学生参加某些集体活动(如春游、秋游)的权利。此外,还可视情况让家长对犯错误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视错误严重情况给予犯错误学生处分,并将处分情况真实、客观地记入档案;视错误严重情况给予学生停学等处理。

“山东日照五莲二中的事件所形成的寒蝉效应,让不少教师对使用惩戒权心存顾忌。”许富华代表表示,惩戒权要想能用起来,需要制定细则,对惩戒权实施的依据标准、监管方式,惩戒权适用的人员、环境、形式、记录,社会舆情的监督等均要具体明确,通过严格细致的规定,避免教师明哲保身、出格行使,消除社会误解,减少社会对抗。

“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还应讲究正当程序。用于惩戒的规则必须提前确定地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实施惩戒之前要给犯错误的学生足够的提醒与告诫,要给学生辩解的机会与权利,事后最好能与学生家长及时沟通,请他们配合做好教育工作。”左进提出了运用教育惩戒权的原则,“还要因材施教,比如对性格内向的学生、家庭困难的学生、身体虚弱的学生、单亲家庭的学生等等,既要遵循规则的普适性又要照顾学生的个体差异。注重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如当我们运用教育惩戒权制止了学生错误的行为时,要通过说理的方式帮助学生提高认知,让学生认识到错误行为的危害,还可以通过赏识教育的方式进行正面引导。”

许富华表示,不同类型学校因工作性质、学生年龄、身体状况、教育要求、承受能力等不同,制定法规细则时建议对此有所区分。另外,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应在对学生状况综合权衡后,研究符合其成长规律的合适方法,以期达到最好的惩戒效果。


如何推进家校之间形成共识?

用法律标清惩戒权限,加强家校沟通联动,并在全社会达成共识,合力作为方能有效推动教育发展。周洪宇说,对教育惩戒问题,家庭和社会的共识方面现在是个短板,所以合力还没有形成。

“当前部分家长对学校和教师惩戒学生不能给予配合和理解,其根源在于很多家长没有形成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这就是一些合理正当的教育惩戒却引发‘校闹’事件的根本原因。”周洪宇表示,家长正确地开展家庭教育同样需要学习,因为家庭教育本身是一门科学。但是我国对于家庭教育学科的研究不够,导致专业师资十分稀缺。

周洪宇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加快制定家庭教育法的议案》。提出要加强家庭教育研究,在大学尤其是师范大学中应该设立家庭教育专业,培养专门的人才,安排他们到学校和社区,通过开设家长学校或者家长课堂的方式培训家长。“在教育惩戒权的落实问题上,家长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相信一些对教育惩戒理解存在误区的家长经过学习和培训,会在教育惩戒发生时主动和教师进行沟通,在教育理念和方法上寻求家校共识,对合理的教育惩戒给予支持。只有这样,那些犯错的学生才能在多种教育力量的综合影响下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改正自己的错误,并获得更好的发展。”周洪宇说。

周洪宇注意到,针对我国教育领域的“校闹”等问题,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8月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要求多部门协调配合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周洪宇对此表示很有必要,也很及时,建议在今年教师节前后,配合中央有关教师工作精神的宣传,通过各种方式与途径,加强对五部门意见的宣传贯彻落实,让意见精神家喻户晓,产生实效。最高检也可结合今年自身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安排各级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教师节期间对各地中小学对口开展一次专项走访检察活动,了解广大基层教师和家长对意见发布后有何想法与建议,以便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开展。



加快修法进程明确教育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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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邢台学院文学院教授民盟邢台市委副主委陈凤珍


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恒率调研组到邢台市,就全国人大代表、邢台学院文学院教授、民盟邢台市委副主委陈凤珍等提出的修改教育法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议案召开座谈会进行现场办理。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陈凤珍代表领衔提出修改教育法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建议。陈凤珍代表提出,教师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必须赋予教师一定的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我国仅教育法第28条第4款规定了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力。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惩戒权给予肯定,但没有明确提出教师拥有惩戒权。陈凤珍认为,立法机关应当完善惩戒权立法,明确规定教师实施惩戒的事由、边界,制定教育惩戒的行为清单和实施程序,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权实施的条件,实施的方式、范围、限度及教育惩戒权滥用的后果以及可采取的救济途径等。同时,严格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可制定体罚的负面清单。

让陈凤珍代表高兴的是,两会结束后,这件议案被全国人大列为重点办理议案。此次全国人大调研组到邢台,就是和陈凤珍等代表面对面交流,现场办理代表议案。

吴恒一行与代表们围绕明确教育惩戒权进行了深入交流,详尽地介绍了议案办理情况,对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下一步工作方向和措施认真作了回复。

陈凤珍代表介绍,吴恒副主任委员在谈话中指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要求,本议案提出修法建议正当其时。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调研组到代表驻地面对面办理代表议案,是体现代表主体地位的具体举措。教科文卫委赞同议案所提修法建议,要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真研究、合理吸纳。

吴恒表示,要找准教育功能定位,明确教育惩戒的基本原则,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帮助学生健康成长,维护良好教学秩序。加快修改完善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前期研究和起草准备工作,为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提供法律保障,充分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陈凤珍等代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教育部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领导亲自牵头议案办理、办理过程沟通互动及当面答复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对相关部门采取的各项积极措施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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